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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2號原 告 黃聖嵋訴訟代理人 黃聖麟被 告 彰化縣線西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柯錫沂訴訟代理人 姜至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證契約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柯錫「祈」之記載,應更正為「沂」。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顯屬誤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佳宏

裁判日期:2014-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