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40號原 告 連素香被 告 郭炎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要件;起訴欠缺合法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仍不補正者,法院應認原告之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原告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亦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3,090元、陳報起訴狀上被告郭炎之繼承人及全體之姓名、真正住所或居所,暨繼承人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該裁定於103年9月15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