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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1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18號原 告 偕美麗以上原告與被告偕美惠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原告訴之聲明欲確認之債權不存在係指本票債權不存在或本票之原因關係債權不存在?或者兩者皆有?因涉及管管轄法院認定之問題,請於七日內儘速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裁判日期:2014-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