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0號原 告 林俊穎上列原告具狀提起請求請求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等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尤應詳載訴訟標的即原告係根據何法律規定得請求被告等二人就系爭土地登記為地上權人及其原因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美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