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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3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38號原 告 薛 素 ꆼ訴訟代理人 陳 建 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三有等四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7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7萬6,300元(按請求交還土地之面積169.21平方公尺,乘以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0,000元計算),應徵裁判費51,292元。扣除上開原告已繳金額後,尚不足20,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瑞 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 明 慧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14-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