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68號原 告 呂淑娟
陳群煒陳明志陳怡晴上列原告與被告釬維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釬維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已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惟原告主張其非被告釬維公司股東,請求確認兩造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係因財產權而涉訟。依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民國103年7月7日函所附釬維公司登記案卷中股東名冊記載,原告呂淑娟、陳群煒、陳明志、陳怡晴之股款各為90萬元、30萬元、30萬元、15萬元共165萬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4,3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