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9號原 告 沅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宗維被 告 沅進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煌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而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百元後,原告尚應繳裁判費11,984元,經本院於102年11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此裁定已於同年12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