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10號原 告 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魏明谷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複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楊憲智被 告 許文通
吳坤池上列二位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浩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四年六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許,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玄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