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50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曾瀞誼
杜正豪被 告即反訴原告 陳晋祿訴訟代理人 蔡易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他字第1208號、第1016號等案件刑事偵查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次按上開規定中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最高法院79年台抗字第218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即反訴被告曾瀞誼、杜正豪起訴主張被告即反訴原告陳晋祿因其所有坐落彰化縣○○鎮○○○路○○號房屋因不明原因產生漏水,導致原告即反訴被告曾瀞誼、杜正豪所有坐落彰化縣○○鎮○○○路○○號房屋之一樓天花板漏水,並因此等漏水情形而需加以修繕且無人承租,遂請求被告即反訴原告陳晋祿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即反訴被告曾瀞誼、杜正豪認被告即反訴原告陳晋祿涉嫌竊佔、毀損等罪嫌;且鑑定人林希銘偽造不實鑑定報告,涉有偽造文書等犯罪嫌疑,業經原告即反訴被告曾瀞誼、杜正豪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並由該署分別以103年度他字第1208號、第1016號等等案件偵查中,此有被告即反訴原告陳晋祿及鑑定人林希銘之全國刑事資料查註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即反訴原告陳晋祿、鑑定人林希銘等2人所分別涉有竊佔、毀損及偽造文書等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前開刑事偵查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玄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