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61號原 告 蕭麗敏
蕭彭玉猜蕭麗珠溫春風王漢男溫宗諭黃于芳蔡幸玉溫國廷黃淑媛上列原告與被告善化佛堂間確認信徒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之簽名或蓋章,逾期不補,駁回起訴。
理 由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
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
原告未於起訴狀簽名或蓋章,不合上開規定之程式。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