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61號原 告 蕭麗敏
蕭彭玉猜蕭麗珠溫春風王漢男溫宗諭黃于芳蔡幸玉溫國廷黃淑媛被 告 善化佛堂法定代理人 王水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徒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
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本裁定所列之原告(不含其餘原告吳麗珠等31人)未於起訴狀
簽名或蓋章,不合上開規定之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31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8月6日送達於共同送達代收人黃土寶之同居人林永椿,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