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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6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61號原 告 吳麗珠

林秀枝張梅華余惠美陳進福楊欣達靳古忠林承伯吳江美月余淑惠陳武隆陳李秀絨施玉枝方許秀梅邱榮源劉瑞香周黄麗枝陳銘旭陳明灶黄瑞桃王陳玉鳳黄莊雲花蔡國雄蔡吳麗美謝丁鄉謝黄鴛鴦謝智璜黄素蘭黄佳梅兼 共 同 黃土寶訴訟代理人

李承義上列原告與被告善化佛堂間確認信徒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元。逾期不補,駁回起訴。

理 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是二人以上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經查:本件原告31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均係得各自參與

被告之祭祀活動、會議,惟尚不許分配被告所有之金錢,此經被告於民國103年9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陳述在卷,且為原告所不爭執。是本件訴訟標的,應認為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原告每人均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合計93,000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有不足。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0,000元。逾期不補,駁回起訴。

另最高法院30年抗字第257號判例揭示,「以一訴主張數項標

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既應合併計算其價額,自不能因抗告人所繳裁判費已滿某一標的應徵之數額,即獨認該部分之上訴為合法」。原告如僅一部分繳納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仍應以裁定駁回其訴之全部,宜一併注意及此,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裁判日期:2014-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