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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6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15號上訴人即被 告 吳明雪(即立勝工業社)送達代收人 吳嘉陵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益利工業有限公司間返還模具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上訴人上訴利益部分)核定為新台幣15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42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裁判案由:返還模具等
裁判日期:2014-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