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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720 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720號原 告 郭莊智美

郭周彩濃郭勝弘郭茂己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思顯律師

郭瓊茹律師被 告 郭鐘添訴訟代理人 劉淑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合夥帳簿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附表准許範圍之帳冊資料交付原告以影印、攝影或抄錄之方式查閱,並於原告查閱時不得有拒絕、妨礙或其他阻撓之行為。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2分之1。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合夥帳冊資料交付原告查閱,不得有拒絕、妨礙或其他阻撓之行為。其於訴狀送達後,擴張為請求被告應將帳冊資料交付原告以影印、攝影或抄錄方式查閱,不得有拒絕、妨礙或其他阻撓之行為(見本院卷第73頁)。嗣又擴張查閱之帳冊種類及期間(見本院卷第202頁)。被告雖不同意原告為訴之變更。

惟原告係請求查閱合夥帳冊資料,僅請求查閱帳冊資料之種類、期間及方式不同,核屬訴之擴張,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㈠員林郭醫院於民國57年間成立,目前合夥人為兩造及訴外人

郭雅文、郭春夏、陳婉淑、郭海桐、吳茂傳、郭茂周、郭茂西、王瑞瓊、郭美慧、許宏綸、郭慧杰共16人,共同經營之合夥事業為員林郭醫院、員林郭醫院大村分院、員林郭醫院附設護理之家(以上合稱員林郭醫院體系)。員林郭醫院、員林郭醫院大村分院、員林郭醫院附設護理之家分別由被告、原告郭周彩濃、訴外人賴璟昱登記為負責人,實際上均由被告執行合夥業務,合夥契約書上僅列載原告郭周彩濃、郭勝弘、被告、訴外人林炯郁為合夥人,係因醫療法第4條規定,私立醫療機構須以具醫師資格之人申請設立,而合夥人中具有醫師資格者為上開4人,故全體合夥人乃決議由上開4人出名訂立合夥契約書,實則員林郭醫院體系之全體合夥人仍以股東協議書上所載為準。

㈡被告於93年5月間提議由員林郭醫院體系、被告以及訴外人

郭春夏、黃朝坤、許宏綸、林炯郁、吳茂傳、郭茂周等人出資新台幣(下同)1,000萬元,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希望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下稱希望基金會)。100年1月25日召開希望基金會董監事會議,決議由員林郭醫院體系以「概括承受營業」之方式出資承接希望基金會,共發還2,335萬元給原始出資人(其中200萬元係發放還給員林郭醫院本身,其餘2,135萬元係發還給訴外人郭春夏、黃朝坤、許宏綸、林炯郁、吳茂傳、郭茂周、被告)。其後被告執行合夥業務時,將上開出資部分納入員林郭醫院體系之資產項下,並於員林郭醫院體系101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中以「基金會投資」科目列示,記載基金會投資2,335萬元。被告於希望基金會成立後,亦向全體合夥人表示希望基金會歷年來收入係來自員林郭醫院大村分院,即員林郭醫院大村分院歷年皆提撥一定之金額捐贈予基金會。惟原告均未知悉被告究竟係將員林郭醫院大村分院之何項收入來源提撥予希望基金會?具體提撥數額為何?員林郭醫院大村分院該項收入之流向如何?係直接提撥至基金會帳戶或撥入其他帳戶?是否有相關憑證等攸關合夥事務及合夥財產運用情形?㈢另被告經營郭醫院體系時,曾未經其他合夥人同意,擅自挪

用合夥財產購買躉繳保險,經原告郭勝弘於101年間對其提出刑事侵占告訴,後雖經不起訴處分,然可證被告執行業務有不當之處。再被告身兼希望基金會董事長,其就員林郭醫院與希望基金會間是否承受營業乙事或捐贈、提撥等涉及合夥事務及合夥財產運用情形,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並取得全體合夥人之同意,被告卻利用其身為郭醫院之院長及希望基金會董事長之便,決議由郭醫院概括承受希望基金會營業,並以員林郭醫院體系合夥財產提出2,335萬元概括承受希望基金會,嗣將該2,135萬元發還予含被告在內之基金會原始出資人,以趁機圖利自身。原告自102年起陸續於股東大會中要求被告提供員林郭醫院體系之相關帳冊資料以及其憑證供查閱,均為被告以保密為由拒絕,原告於103年4月25日委託律師發函予被告及其他全體合夥人,請求行使檢查權,亦為被告所拒。原告為了解員林郭醫院體系之財產狀況,即有請被告提出員林郭醫院體系歷年各年度之財務報表、帳冊資料、稅務申報書表以及製作前揭帳冊資料所依據全部收支憑證之必要。

㈣原告郭勝弘自始未參與希望基金會實際運作,其於102年10

月2日委請律師發函辭任希望基金會董事。原告郭勝弘於102年1月30日向員林郭醫院要求提供歷年股東會會議紀錄,經承辦人員郭美玲提出歷年股東會會議紀錄,惟因該等會議紀錄龐多,無法於一時半刻閱覽完畢,遂經郭美玲同意下將該等會議記錄攜回,被告於102年2月1日突然要求原告郭勝弘立即交回,原告郭勝弘表示資料內容繁多無法立即歸還,並表示閱畢即會歸還,事後已歸還,由被告簽收。至於股東協議書部分,係102年3月13日社員大會中,被告向原告郭勝弘表示,若其不願簽署股東協議書及會議紀錄,被告即不將手中扣留之盈餘發回,原告郭勝弘為確保其法律權益,表示需將該協議書及會議紀錄攜出與律師討論後再決定簽署與否,並未受到任何阻撓。且原告郭勝弘事後已將所有文件歸還,由被告簽收,並無私自攜出、不願交回並洩漏合夥人隱私之情事。況原告郭勝弘攜出者為股東會會議紀錄及股東協議書,該等資料本係合夥人依法所應知悉、取得之文件,與合夥財務、隱私泄漏無涉。

㈤原告於本件103年8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表示渠等係醫師,不

諳會計事項,需委任專業會計師前往查帳,被告表示同意原告委任會計師前往查閱帳冊,而原告經詢問會計師後,會計師表示依財團法人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頒佈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一號:一般公認審計準則總綱:貳、外勤準則第6條:承辦查核案件應設置工作底稿。」,是以,會計師執行查核工作時應設置工作底稿,該工作底稿為會計師對於其所執行查核程序所依據證據達成結論之記錄,係會計師依法表達其意見之必要依據。原告於103年8月26日委請律師發函予被告,要求被告備齊帳冊資料之複印本,以利原告及其委任會計師前往查帳。惟被告於103年9月2日委請律師發函略以原告要求查閱帳簿其自當配合辦理,請於上班時間事前聯絡,對於原告表示要求被告備齊複印本等卻略而不提,且被告亦陳稱合夥人得偕同律師或會計師前往查核帳簿,但不得攜出。原告郭莊智美於103年9月16日再度前往員林郭醫院要求提供相關財務資料,員林郭醫院卻要求原告郭莊智美簽署切結書,表示合夥人查核帳務資料時需負保密義務,不得有錄影、照相等行為,並於103年9月19日發送簡訊給原告表示需於簽署保密切結書後始可查閱帳冊,被告顯然無端以不當方式限縮原告對合夥事務及帳冊之檢查權。而原告行使檢查權調查合夥業務及財務狀況、帳冊資料需以核對勾稽,因帳冊資料龐多且人類記憶力有限,僅以肉眼方式檢視查閱,實無法記億其內容,顯難達到行使監察權之目的(台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271號判決參照)。為實質落實合夥人檢查權,使原告得實質查核合夥相關帳冊資料,爰依民法第675條規定,請求以影印、攝影或抄錄之方式查閱附表之帳冊資料(其中附表編號5所有銀行往來帳戶為土地銀行、中信銀行、彰化銀行、陽信銀行、大村農會、郵局等,見本院卷第145頁)等語。並聲明:被告應將附表所示員林郭醫院、員林郭醫院大村分院、員林郭醫院附設護理之家、員林郭醫院體系、員林郭醫院希望基金會之財務報表、帳冊資料及稅務申報書表,以及製作前揭財務報表、帳冊資料及稅務申報書表等所依據之帳簿憑證交付原告以影印、攝影或抄錄之方式查閱,並於原告查閱時不得有拒絕、妨礙或其他阻撓之行為。

三、被告則以:㈠員林郭醫院體系之合夥人現有訴外人郭雅文等16人,合夥事

業包括員林郭醫院本院、員林郭醫院大村分院、員林郭醫院附設護理之家。因醫療法第4條規定,私立醫療機構須以具醫師資格之人申請設立,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委任被告及原告郭周彩濃、郭勝弘及訴外人林炯郁登記為員林郭醫院合夥人。合夥人委任被告擔任員林郭醫院本院及護理之家院長,原告郭勝弘為副院長,原告郭周彩濃擔任員林郭醫院大村分院院長。關於合夥事務之執行,全體合夥人於96年間起訂有擬原郭醫療社團法人組織章程,並由合夥人選任董事7席、

監事3席。原告均為董事或監事,並選任被告為執行長,定期召開董監事及股東會即社員總會。關於合夥事務之執行均正常運作,於每年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提出帳冊,經監察人查核後,提出於股東會即社員總會承認,歷年分派盈餘,並無爭議。

㈡原告所述關於希望基金會之設立,以及員林郭醫院承接營運

等情形,並非屬實。希望基金會係由訴外人郭春夏、黃朝坤、許宏綸、林炯郁、吳茂傳、郭茂周、員林郭醫院與被告共同集資1,000萬元,於93年5月間完成設立,以教孩子有用的,用孩子常做的,做孩子喜歡的為成立宗旨。對於弱勢家庭的發育遲緩兒童之醫療特別注重,且員林郭醫院設有小兒復健專科加強醫療照顧。自100年度起因原告郭周彩濃提議,要求取得希望基金會之營運權,經合夥人討論後同意,以合夥現金支付給員林郭醫院以外之其他捐助人,取得希望基金會之營運權,當時自評價值為2,335萬元。於股東會即社員總會承認,歷年分派盈餘時,即以2,335萬元之基金會投資項目,提出於合夥人之股東會即社員總會承認。希望基金會接受各方捐款,均有製作捐款收據。合夥人同意員林郭醫院體系以小兒復健專科收入,提撥款項,於年度申報稅捐時,視實際需要捐贈希望基金會。歷年之捐款數額均已於合夥人之股東會即社員總會中報告,並以每一位合夥人之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檢附收據。惟希望基金會為財團法人,其資產獨立,並不屬於任何人。員林郭醫院雖以現金向捐助人取得營運權,但並不能取得希望基金會之任何資產。此係因合夥人不諳法令,自作主張,於員林郭醫院資產中以「基金會投資」項目認列。原告均為員林郭醫院董監事,原告郭勝弘並擔任希望基金會董事乙職,且歷次會議中均有討論,其等並非不知情。

㈢被告前管理現金方式,為取得較高存款利率以合夥人名義辦

理定期存款,或以合夥人名義購買投資型保單或其他基金,獲取最佳投資報酬,利益歸於全體合夥人。嗣因原告於102年度起表示不同意,所有定期存款、投資型保單或其他基金,均全部解約。但原告於股東會議作成決議後,仍蓄意提出刑事偽造文書、業務侵占、背信罪之刑事告訴。被告從未拒絕原告請求閱覽所有帳冊,但因原告郭勝弘於102年1月間某日,以查閱股東會議紀錄為由,要求職員郭美玲交付97年1月01日至101年11月11日之社員大會、社員臨時會、董監事會、股東會、社員會議記錄及其附件之原本,供其攜出閱覽。經股東會於102年02月01日、102年3月13日兩度請求原告郭勝弘返還上開文件,均不獲置理。原告郭勝弘又於102年02月01日股東會議中,利用股東輪流簽名之機會,未經同意擅自將當日之股東協議書第四版及股東會議紀錄原件攜出,不願交還。合夥人當場目睹,但原告郭勝弘仍矢口否認拿走上開文件,合夥人對其行徑均感不可置信。經此兩次經驗,合夥人深恐個人財務隱私資料遭其洩漏,造成危害,經討論後決議合夥人得偕同會計師或律師前往查核帳簿,但不得自行攜出。102年5月13日監事許宏綸、郭茂己完成查核,確認收支明細及資產數額與存摺無誤。102年10月4日股東會再度請王瑞瓊、郭莊智美、郭茂周與許宏綸、郭茂己再度確認查核,但原告郭莊智美、郭茂己並未前往查核。被告並無阻撓行為,完全遵照合夥人之決議為之。而帳冊資料龐雜,不易攜出,原告得於上班時間內前往會計部門實施檢查。原告請求交付影印帳冊資料等,均屬合夥人之個人財務隱私,原告前曾以不當手段攜出內部會議記錄,故合夥人乃要求股東查核帳冊資料,應負保密義務,不得洩漏。惟原告未於被告營業時間內前來營業處所查核帳冊資料,空言主張被告有拒絕、妨害或其他阻撓之行為,實非有理。

㈣被告受合夥人選任擔任執行長及員林郭醫院院長,原告郭周

彩濃為員林郭醫院大村分院院長,訴外人賴璟昱為員林郭醫院附設護理之家負責人,歷年帳冊資料均經股東會決議承認後,完成所得稅結算申報,分派盈餘。因員林郭醫院並非醫療社團法人,原告所列帳冊資料應為醫療法人才有完整製作,被告歉難提出。合夥事業歷年來捐助希望基金會之捐款收據已交付合夥人,於所得申報時檢附國稅局查核,被告並無保管捐款收據。被告保管之合夥帳冊資料為:

1.95至102年度部分已完成所得稅申報,由被告保管:①資產負債表(95至102年度)。②執行業務(其他)所得損益計算表(95至97年度員林郭醫院本院、大村分院、附設護理之家合併申報;98至102年度護理之家單獨由賴璟昱個人所得申報)。內含健保局撥款及自費收入及其他收入,另各項支出憑證已製成傳票入帳,於所得稅申報時已提交國稅局。③95至100年度各合夥人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100、101、102尚未核定完成)。

2.103年度部分未完成所得稅申報,並無製作相關表格,故無原告附表所指之內容。被告目前保管之帳冊僅有管理報表①損益試算表、管理報表。②資產試算表,記載合夥之收入及支出,及其憑證簽收單。

3.其餘原告所指之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95年度所有往來銀行帳戶及交易明細,與資產負債表銀行存款餘額相符且與現金流量表期初、期末現金餘額相符之存摺餘額,或銀行開立之存款餘額證明單、郭醫院體系合併報表,及員林郭醫院希望基金會內部管理報表、分院往來明細帳、護理之家往來明細帳、希望基金會往來明細帳、早期療育投資(希望基金會投資)之明細帳及該科目之餘額明細表,以上員林郭醫院大部分並無製作,部分則於各年度股東會提請承認,轉為稅務報表後,不再留存,被告亦無保管。惟合夥事業之現金部分,因原告之要求而特別製作銀行現金現況資料,被告已於103年9月19日交付銀行現金現況資料給全體股東。

㈤原告所列附表之帳冊資料部分係原告自己命名,被告並未阻

止原告查閱,原告如到醫院查閱即可知被告保管之帳冊資料為何。被告有附表編號1、2之帳冊資料。編號3、4部分如前所述。編號5部分,其中大村分院印鑑目前由原告郭周彩濃向銀行辦理印鑑變更,如果要再提出銀行帳戶及交易明細表,是要使用到原告郭周彩濃的印鑑,但該印鑑是由郭周彩濃自己保管;另原告要求被告出示資產負債表等證明單部分,被告未製作該表單。編號6、7係在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時交給國稅局。被告有編號8之帳冊資料,惟103年度尚未辦理。

被告有編號9之帳冊資料,惟100年度以後尚未核定。編號10至13部分,應係原告誤解,被告並未單獨列出該帳冊,103年度目前管理報表一、二,科目當中有與各個單位往來的明細帳,但無原告所列針對健保局製作表單。被告並無編號14之科目。編號15部分,被告只有執行業務所得申報薪資調查表,其餘尚未製作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查原告主張員林郭醫院目前合夥人為兩造及訴外人郭雅文、

郭春夏、陳婉淑、郭海桐、吳茂傳、郭茂周、郭茂西、王瑞瓊、郭美慧、許宏綸、郭慧杰共16人,共同經營之合夥事業為員林郭醫院、員林郭醫院大村分院、員林郭醫院附設護理之家,由被告執行合夥業務。又希望基金會係由員林郭醫院體系、被告以及訴外人郭春夏、黃朝坤、許宏綸、林炯郁、吳茂傳、郭茂周等人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員林郭醫院暨附設護理之家股東協議書、股東協議書、認證書、員林郭醫院合夥契約書、法人登記資料查詢單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9、20-21、25、26、27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認為真實。

㈡按無執行合夥之事務權利之合夥人,縱契約有反對之訂定,仍得隨時檢查合夥之事務及其財產狀況,並得查閱賬簿。

民法第675條定有明文。又合夥股東不問其所占股本或股數多寡,均有隨時查驗帳簿之權(最高法院18年度上字第552號判例意旨參照)。而合夥中一人依上開條文訴求許其檢查財產狀況或查閱帳簿,祇須以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為被告即可(最高法院31年度決議㈠意旨參照)。本件原告為系爭合夥事業之合夥人,被告為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將合夥之帳冊資料及相關憑證交付原告查閱,應屬有據。惟希望基金會係財團法人,並非合夥事業,原告依民法第675條規定請求查閱財團法人之帳冊資料,自有未合,不應准許。

㈢又原告主張其得影印、攝影或抄錄之方式查閱員林郭醫院、

員林郭醫院大村分院、員林郭醫院附設護理之家、員林郭醫院體系之帳冊資料,為被告所否認,辯稱被告並未拒絕原告閱覽云云。按合夥人無執行合夥業務之權,而於合夥業務及其財產之狀況,應使其有檢查權,縱合夥契約有反對之訂定,亦為無效。蓋合夥之業務,在達合夥人共同之目的,非如是,則目的不能達也(民法第675條立法理由參照)。查原告請求查閱之合夥事業帳冊資料,種類甚多,期間達數年之久,且有諸多會計帳冊須由原告委由專業人員查核,如僅由原告以肉眼檢視方式查閱,實無法記憶其內容,顯難達到行使檢查權之目的。參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相關簿冊資料;及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堪認原告主張以影印、攝影或抄錄之方式查閱合夥之帳冊資料,方得行使其檢查權,應為可採。至於被告辯稱原告不願簽切結書,及原告曾為不當使用乙情,係屬原告違反時是否應負民、刑事責任與否,尚難以有此懷疑即限制原告行使檢查權。

㈣末查,原告主張被告保管附表之帳冊資料,為被告所否認,

辯稱部分係原告自行認定,被告並未製作該等帳冊資料等語,原告自應就其主張之上開事實負舉證之責。經查:

1.被告自認保管附表編號1、2之帳冊資料,此部分為可採。

2.被告否認保管附表編號3之帳冊資料,原告雖主張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6號返還合夥出資事件鑑定時有編號3之文書,並提出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工商法學鑑識研究院區函為證(見本院卷第141-142頁)。惟該函內容為要求法院向彰化縣衛生局調取淨值變動表,是否已調到編號3之文書不明,尚不得以此證明被告確有保管該帳冊資料。

3.被告雖否認保管附表編號4之帳冊資料,然此有原告所提員林郭醫院、大村分院暨附設護理之家之現金流量表為憑(見本院卷第143-144頁),堪認被告確有製作該帳冊資料。惟原告並未證明被告有保管員林郭醫院體系合併報表之現金流量表,其此部分主張即無可採。

4.編號5部分,原告主張之往來銀行帳戶及交易明細,業據其提出彙總表、存款餘額證明單、摺存及內頁等為證(見本院卷124、145-150頁)。被告僅辯稱員林郭醫院大村分院印鑑已由原告郭周彩濃向銀行辦理印鑑變更,要使用原告郭周彩濃自行保管之印鑑等語,足認被告確有往來銀行帳戶及交易明細。至於原告要求被告出示與資產負債表銀行存款額相符且與現金流量表期初、期未現金餘額相符之存摺餘額或銀行開立之存額證明單,被告既否認其有製作該等帳冊資料,原告復未舉證證明,其此部分主張亦無可取。

5.被告否認保管編號6、7帳冊資料,原告並未舉證證明,自不得認有此帳冊資料。

6.被告自認其保管編號8所示95至102年12月之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惟否認103年度已未辦理,原告並未舉證證明,不得認有103年度之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7.編號9部分,被告自認保管95至99年度所得稅核定通知書,惟否認100年度以後已經核定,原告復未舉證證明,亦不得認有100年以後之所得稅核定通知書。

8.被告否認有編號10至14之文書,原告復未舉證證明,自無可採。

9.編號15部分,被告自認保管執行業務所得申報薪資調查表,其餘原告主張之帳冊資料,既經被告否認,原告並未舉證證明,亦不能認有該等文書存在。

㈤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675條規定,請求被告將附表准許

範圍之帳冊資料交付原告以影印、攝影或抄錄之方式查閱,並於原告查閱時不得有拒絕、妨礙或其他阻撓之行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良煜附表:

┌──┬────┬──────────┬───────────┬──────────┐│編號│年度 │帳冊資料名稱 │所屬單位名稱 │准許範圍 │├──┼────┼──────────┼───────────┼──────────┤│ 1 │95年至 │資產負債表 │員林郭醫院本院 │員林郭醫院、大村分院││ │103年12 │ ├───────────┤、附設護理之家、員林││ │月 │ │員林郭醫院大村分院 │郭醫院體系合併報表95││ │ │ ├───────────┤年至103年12月資產負 ││ │ │ │員林郭醫院附設護理之家│債表。 ││ │ │ ├───────────┤ ││ │ │ │員林郭醫院體系合併報表│ ││ │ │ ├───────────┤ ││ │ │ │員林郭醫院希望基金會內│ ││ │ │ │部管理報表 │ │├──┼────┼──────────┼───────────┼──────────┤│ 2 │95年度至│損益表 │員林郭醫院本院 │員林郭醫院、大村分院││ │103年12 │ ├───────────┤、附設護理之家、員林││ │月 │ │員林郭醫院大村分院 │郭醫院體系合併報表95││ │ │ ├───────────┤年至103年12月損益表 ││ │ │ │員林郭醫院附設護理之家│。 ││ │ │ ├───────────┤ ││ │ │ │員林郭醫院體系合併報表│ ││ │ │ ├───────────┤ ││ │ │ │員林郭醫院希望基金會內│ ││ │ │ │部管理報表 │ │├──┼────┼──────────┼───────────┼──────────┤│ 3 │95年至 │股東權益變動表(又稱│員林郭醫院本院 │ ││ │103年12 │淨值變動表) ├───────────┤ ││ │月 │ │員林郭醫院大村分院 │ ││ │ │ ├───────────┤ ││ │ │ │員林郭醫院附設護理之家│ ││ │ │ ├───────────┤ ││ │ │ │員林郭醫院體系合併報表│ ││ │ │ ├───────────┤ ││ │ │ │員林郭醫院希望基金會內│ ││ │ │ │部管理報表 │ │├──┼────┼──────────┼───────────┼──────────┤│ 4 │95年至 │現金流量表 │員林郭醫院本院 │員林郭醫院、大村分院││ │103年12 │ ├───────────┤、附設護理之家95年至││ │月 │ │員林郭醫院大村分院 │103年12月現金流量表 ││ │ │ ├───────────┤。 ││ │ │ │員林郭醫院附設護理之家│ ││ │ │ ├───────────┤ ││ │ │ │員林郭醫院體系合併報表│ ││ │ │ ├───────────┤ ││ │ │ │員林郭醫院希望基金會內│ ││ │ │ │部管理報表 │ │├──┼────┼──────────┼───────────┼──────────┤│ 5 │95年至 │所有往來銀行帳戶及交│員林郭醫院本院 │員林郭醫院、大村分院││ │103年12 │易明細,並出示與資產├───────────┤、附設護理之家、員林││ │月 │負債表銀行存餘款額相│員林郭醫院大村分院 │郭醫院體系合併報表 ││ │ │符且與現金流量表期初├───────────┤95年至103年12月往來 ││ │ │、期未現金餘額相符之│員林郭醫院附設護理之家│銀行帳戶及交易明細。││ │ │存款餘額或銀行開立之├───────────┤ ││ │ │存款證明單 │員林郭醫院體系合併報表│ ││ │ │ ├───────────┤ ││ │ │ │員林郭醫院希望基金會內│ ││ │ │ │部管理報表 │ │├──┼────┼──────────┼───────────┼──────────┤│ 6 │93至103 │郭醫院體系撥款至希望│員林郭醫院體系合併報表│ ││ │年度 │基金會內部管理報表之│ │ ││ │ │明細帳 │ │ │├──┼────┼──────────┼───────────┼──────────┤│ 7 │93至103 │郭醫院體系實際撥款至│員林郭醫院體系合併報表│ ││ │年度 │希望基金會之明細帳,│ │ ││ │ │以及希望基金會因此所│ │ ││ │ │開立之捐款收據 │ │ │├──┼────┼──────────┼───────────┼──────────┤│ 8 │95年至 │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含│員林郭醫院本院 │員林郭醫院、大村分院││ │103年12 │執行業務所得收支報告├───────────┤、附設護理之家95至 ││ │月 │表) │員林郭醫院大村分院 │102年12月所得稅結算 ││ │ │ ├───────────┤申報書(含執行業務所││ │ │ │員林郭醫院附設護理之家│得收支報告表)。 │├──┼────┼──────────┼───────────┼──────────┤│ 9 │95年至 │所得稅核定通知書 │員林郭醫院本院 │員林郭醫院、大村分院││ │103年12 │ ├───────────┤、設護理之家95至100 ││ │月 │ │員林郭醫院大村分院 │年度所得稅核定通知書││ │ │ ├───────────┤。 ││ │ │ │員林郭醫院附設護理之家│ │├──┼────┼──────────┼───────────┼──────────┤│ 10 │95年至 │健保局撥款及自費收入│員林郭醫院本院 │ ││ │103年12 │明細 ├───────────┤ ││ │月 │ │員林郭醫院大村分院 │ ││ │ │ ├───────────┤ ││ │ │ │員林郭醫院附設護理之家│ │├──┼────┼──────────┼───────────┼──────────┤│ 11 │95年至 │分院往來明細帳 │員林郭醫院本院 │ ││ │103年12 │ ├───────────┤ ││ │月 │ │員林郭醫院附設護理之家│ ││ │ │ ├───────────┤ ││ │ │ │員林郭醫院希望基金會內│ ││ │ │ │部管理報表 │ │├──┼────┼──────────┼───────────┼──────────┤│ 12 │95年至 │護理之家往來明細帳 │員林郭醫院本院 │ ││ │103年12 │ ├───────────┤ ││ │月 │ │員林郭醫院大村分院 │ ││ │ │ ├───────────┤ ││ │ │ │員林郭醫院希望基金會內│ ││ │ │ │部管理報表 │ │├──┼────┼──────────┼───────────┼──────────┤│ 13 │95年至 │希望基金會往來明細帳│員林郭醫院本院 │ ││ │103年12 │ ├───────────┤ ││ │月 │ │員林郭醫院大村分院 │ ││ │ │ ├───────────┤ ││ │ │ │員林郭醫院附設護理之家│ ││ │ │ ├───────────┤ ││ │ │ │員林郭醫院體系合併報表│ │├──┼────┼──────────┼───────────┼──────────┤│ 14 │95年至 │早期療癒投資(希望基│員林郭醫院本院 │ ││ │103年12 │金會投資)之明細帳,│ │ ││ │月 │及年度該科目餘額明細│ │ ││ │ │表 │ │ │├──┼────┼──────────┼───────────┼──────────┤│ 15 │103年度 │執行業務所得申報薪資│員林郭醫院本院及大村分│員林郭醫院本院及大村││ │ │調查表、所得收支報告│院合併報表 │分院合併報表、員林郭││ │ │、所得損益計算表、收├───────────┤醫院附設護理之家103 ││ │ │入明細表、財產目錄 │員林郭醫院附設護理之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申報││ │ │ │ │薪資調查表。 │└──┴────┴──────────┴───────────┴──────────┘

裁判案由:交付合夥帳簿
裁判日期:2015-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