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9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49號原 告 張明城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威毓等間辦理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91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68,585元(計算式:土地面積*民國10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應有部分比例+103年度房屋稅課稅現值=1,680*30,299*63/10,000+647,900=968,585,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裁判費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6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裁判日期:2014-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