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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9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60號上 訴 人 蕭麗

魏新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靜修雅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移交財務報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749,9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良煜

裁判案由:移交財務報表等
裁判日期:2015-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