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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重勞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上訴人即原 告 王永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間給付退職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65萬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萬49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美鈴

裁判案由:給付退職金
裁判日期:2015-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