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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7號上 訴 人 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秀傳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黃明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宇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54 萬4,26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8,46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嘉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1-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