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4號上 訴 人 顧玉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顧翠玉間抵押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2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拾壹萬壹仟零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