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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94號原 告 祭祀公業金振萬法定代理人 黃敏榮訴訟代理人 詹閔智律師被 告 尤寬被 告 尤炳諒被 告 尤宏吉(即尤煌土)被 告 尤詳傑(即尤錫騫)被 告 尤淑李被 告 邱來傳訴訟代理人 許傳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裁判日期:2015-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