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99號原 告 祭祀公業趙景法定代理人 趙連挺訴訟代理人 詹閔智律師被 告 洪錫健
洪錫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99號原 告 祭祀公業趙景法定代理人 趙連挺訴訟代理人 詹閔智律師被 告 洪錫健
洪錫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