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破更(一)字第1號聲 請 人即破產管理人 張伶榕律師上列聲請人因破產人陳奉泉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破產管理人張伶榕律師製作如附表所示之分配表准予認可。
理 由
一、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破產法第13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破產財團之土地即彰化縣○○鄉○○段○○○號(權利範圍二分之一),已變價完畢,破產財團之財產已達可分配之階段,爰製作分配表如附表,為此聲請裁定認可、公告等語。
三、經核其聲請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已申報債權之債權人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之。
四、爰依破產法第139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善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