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簡上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70號上 訴 人 達翊機械有限公司即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廖素敏訴訟代理人 謝英吉律師被上訴人 晟豐機械有限公司即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黃敏哲訴訟代理人 王朝璋律師複代理人 陳詠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由受命法官范坤棠行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調解程序,及指定民國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新院區地址:彰化縣○○市○○○道○段○號)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勝

法 官 施錫揮法 官 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裁判日期:2016-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