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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他調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他調訴字第2號上 訴 人 右新企業社即楊捷博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德勝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良煜

裁判案由:宣告調解無效
裁判日期:201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