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826號聲 請 人 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魏明谷相 對 人即 繼承人 陳秀卿
詹志宏詹志堅詹瓊媚詹瓊芳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陳秀卿、詹志宏、詹志堅、詹瓊媚、詹瓊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參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又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詹瑞堂(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彰化縣○○鄉○○村○○路○段○○○號)於民國(下同)100年5月27日死亡,經查其繼承人未於法定期間內向法院為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為此,聲請人檢附相關債權證明,依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聲請法院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以便釐清所繼承之法律關係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詹瑞堂於100年5月27日死亡,相對人陳秀卿為被繼承人之配偶,詹志宏、詹志堅、詹瓊媚、詹瓊芳為被繼承人之子女,未於法定期間內向本院為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又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等情,有本院賢98司執仲字第29339號債權憑證、本院賢99年度司執仲字第27373債權憑證、本院恭家康字第0000000000號家事庭函文、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影本各一份及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