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823號債 權 人 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上列債權人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許原國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台端究以本票票款關係抑或何法律關係請求返還票款?如為前者,並請陳明除存證信函催告外,於何年月日向債務人「現實」提示系爭本票請求付款(即陳報提示日)?如為後者,則請陳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為「民國90年8月24日」、利率為「年息百分之6」之依據分別為何?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