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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司促字第 926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265號債 權 人 蘇家豪即百豐工程行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啓盛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為限,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之請求標的如附表,亦即請求交付特定物,非屬金錢債權,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5-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