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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司拍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33號聲 請 人 蔡清課聲 請 人 蔡豐茂聲 請 人 楊莉莉聲 請 人 蔡維倫聲 請 人 蔡維勵聲 請 人 蔡維哲前列蔡清課、蔡豐茂、楊莉莉、蔡維倫、蔡維勵、蔡維哲共同相 對 人 蔡廖美雪關 係 人 蔡佑忠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楊莉莉、蔡維倫、蔡維勵、蔡維哲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蔡佑忠於民國92年11月24日向聲請人蔡清課、蔡豐茂及聲請人楊莉莉、蔡維倫、蔡維勵、蔡維哲之被繼承人蔡清華借用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且於同日簽發同額、到期日102年11月24日本票1紙,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設定30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蔡清課、蔡豐茂及被繼承人蔡清華(債權額比例各3分之1),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又蔡清華業於101年2月8日死亡,聲請人楊莉莉、蔡維倫、蔡維勵、蔡維哲為其繼承人,另蔡佑忠於103年2月20日將系爭不動產移轉所有權予相對人,詎蔡佑忠屆期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臺抗字第431號判例參照)。再按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末按「讓與之債權附有不動產抵押權者,依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該抵押權於債權讓與時,隨同移轉於債權受讓人,受讓人於抵押權變更登記前,即取得該不動產抵押權,不受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規定之限制。惟此項依法律直接之規定而取得之不動產物權,其情形與第七百五十九條所規定者無異,依該條規定,非經登記不得處分。而拍賣抵押物,足以發生抵押權變動之效力,抵押權人為實行其抵押權,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自屬抵押權之處分行為。是債權受讓人因受讓債權而取得其附隨之不動產抵押權者,非經登記不得實行抵押權,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588號裁定參照)。

三、查聲請人蔡清課、蔡豐茂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以上均為影本)、土地登記謄本為證。次查相對人於103年2月20日因夫妻贈與取得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業經登記在案,依首揭規定,其上設定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又本院於104年10月6日通知相對人、關係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均於104年10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關係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聲請人楊莉莉、蔡維倫、蔡維勵、蔡維哲部分,系爭不動產上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其抵押權人仍登記為其被繼承人蔡清華,尚未經辦理變更登記為聲請人,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因聲請人實行抵押權,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其結果將使抵押權發生變動,性質上屬處分行為,依前開二之說明,自應辦理抵押權讓與登記為抵押權人後,方得為之。準此,聲請人楊莉莉、蔡維倫、蔡維勵、蔡維哲所為之聲請,自無從允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附表:(土地) 104年度司拍字第133號│├──┬───────────────────────────┬─┬────────────┬─────────┬──────┤│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001 │彰化縣│芬園鄉 │新芬園 │ │299 │建│00 │10 │64.42 │34/90 │重測前:芬園││ │ │ │ │ │ │ │ │ │ │ │段276-20地號│├──┼───┼────┼────┼────┼────────┼─┼──┼──┼──────┼─────────┼──────┤│002 │彰化縣│芬園鄉 │新芬園 │ │300 │建│00 │00 │24.23 │34/90 │重測前:芬園││ │ │ │ │ │ │ │ │ │ │ │段276-25地號│└──┴───┴────┴────┴────┴────────┴─┴──┴──┴──────┴─────────┴──────┘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15-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