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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司拍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3號聲 請 人 金育中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王貴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林秀足、施陳雪紅及施送來,曾向債權人王源坤借款,約定清償日期為民國84年7月13日,為擔保上開借款,由施陳雪紅於84年4月17日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2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然於93年王源坤將上開債權讓與聲請人,且施陳雪紅於102年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王貴。詎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等影本、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王源坤已將債權讓與聲請人,惟未提出債權讓與及合法通知之證明文件,本院於104年4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然聲請人嗣後僅表明依照最高法院51年度第5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三)意旨,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只須從形式上審查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抵押權或所擔保之債權是否確係存在等實體事項,並非法院於拍賣抵押物事件中所得審查。又王坤源將本件債權讓與聲請人時,並未另外書立債權讓與證明書,僅直接簽訂他項權利變更契約書,該契約書第16項即明文約定原因為債權讓與,內容則係王源坤將債權讓與聲請人,雙方並於契約書後方用印,故債權讓與之事實足以證明;另土地登記資料為公示資料,是債務人即可得知上開債權讓與之事實,且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於執行拍賣債務人林秀足之財產時,聲請人即曾參予分配,況聲請人是否通知債務人,並不影響本件聲請拍賣抵押物等語辯置。

三、

(一)按扺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扺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之讓與,依民法第297條第1項之規定,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法院除審查程序上合法要件外,尚須為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之審查,如就債權人所提出之證據形式上審查,發現欠缺民法第297條第1項所規定通知債務人之要件,法院仍應裁定駁回其聲請(台灣高等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號參照)。

(二)經查,本件由聲請人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及土地登記謄本觀之,原抵押權人為王源坤,系爭抵押權於93年2月3日移轉登記予聲請人,惟僅能證明聲請人與王源坤約定變更抵押權人,而抵押權人登記之變更,不表示抵押債權仍存在及債權已讓與聲請人,本院形式上審查即無法明瞭債權存在及聲請人已自王源坤受讓抵押債權。依民法第870條規定:「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聲請人自應釋明已受讓抵押債權,並提出相關證據以供本院審查。又聲請人提出土地登記謄本之公示資料,並不足證該債權讓與已對債務人發生效力,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補正債權讓與事實合法通知債務人之送達證明,聲請人僅提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函乙件,併陳明聲請人是否通知債務人,並不影響本件聲請拍賣抵押物,故無法提出上開債權讓與事實已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是王源坤與聲請人間讓與上開債權,難認對債務人發生債權讓與之效力;而該等債權讓與既未對債務人已發生效力,聲請人即無可資受讓之債權。從而,聲請人對債務人既未享有上開債權,即無從認系爭抵押權有受擔保之債權屆期未受清償之情事,則法院自不得准許聲請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附表:(土地) 104年度司拍字第33號│├──┬───────────────────────────┬─┬────────────┬─────────┬──────┤│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001 │彰化縣│彰化市 │民族 │ │611 │建│00 │00 │08.00 │全部 │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15-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