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6號聲 請 人 劉秋敏相 對 人 蕭明仁相 對 人 蕭明勳相 對 人 蕭興文關 係 人 蕭黃珠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共同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同法第867條所明定。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此觀民法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蕭黃珠及相對人蕭明仁、蕭興文為擔保債務,民國102年7月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35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第三人曾譯德,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契約約定,以擔保其本人對曾譯德現在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並經登記在案。又關係人及相對人蕭明仁、蕭興文並於同日向曾譯德借款250萬元,並約定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到期日民國102年12月13日,屆期卻未獲清償。嗣曾譯德於102年12月13日將上開債權及抵押權讓與聲請人,並於103年1月9日辦畢抵押權權利內容變更登記;又關係人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讓與予相對人蕭明勳,業經登記在案。為此以相對人為對象,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移轉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授權書、債權讓與抵押權隨同移轉協議書、及土地登記謄本影本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又本院於104年1月29日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104年2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及關係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附表:(土地) 104年度司拍字第6號│├──┬───────────────────────────┬─┬────────────┬─────────┬──────┤│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001 │彰化縣│員林鎮 │和平 │ │111 │建│00 │03 │89.98 │64分之4 │蕭明仁所有 │├──┼───┼────┼────┼────┼────────┼─┼──┼──┼──────┼─────────┼──────┤│002 │彰化縣│社頭鄉 │社中 │ │562 │建│00 │00 │78.53 │全部 │蕭明勳所有 │├──┼───┼────┼────┼────┼────────┼─┼──┼──┼──────┼─────────┼──────┤│003 │彰化縣│社頭鄉 │社中 │ │563 │建│00 │00 │76.34 │全部 │蕭興文所有 │└──┴───┴────┴────┴────┴────────┴─┴──┴──┴──────┴─────────┴──────┘┌─────────────────────────────────────────────────────────────┐│附表:(建物) 104年度司拍字第6號│├──┬───┬───────┬───────┬───────┬─────────────────┬────┬───────┤│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001 │42 │彰化縣員林鎮莒│彰化縣員林鎮和│16層鋼筋混凝土│14層,145.87;合計,14│陽台19.02 │全部 │蕭明仁所有。共││ │ │光路752號14樓 │平段111地號 │造,辦公室 │5.87 │ │ │有部分:和平段4││ │ │ │ │ │ │ │ │5建號,權利範 ││ │ │ │ │ │ │ │ │圍10000分之92 ││ │ │ │ │ │ │ │ │;和平段46建號││ │ │ │ │ │ │ │ │,權利範圍1000││ │ │ │ │ │ │ │ │0分之669 │├──┼───┼───────┼───────┼───────┼───────────┼─────┼────┼───────┤│002 │295 │彰化縣社頭鄉建│彰化縣社頭鄉社│2層鋼筋混凝土 │1層,41.00;2層,55.35│ │全部 │蕭明勳所有 ││ │ │興街8巷8號 │中段562地號 │加強磚造,住商│;騎樓,14.35;合計,1│ │ │ ││ │ │ │ │用 │10.70 │ │ │ │├──┼───┼───────┼───────┼───────┼───────────┼─────┼────┼───────┤│003 │296 │彰化縣社頭鄉建│彰化縣社頭鄉社│2層鋼筋混凝土 │1層,41.00;2層,55.35│ │全部 │蕭興文所有 ││ │ │興街8巷6號 │中段563地號 │加強磚造,住商│;騎樓,14.35;合計,1│ │ │ ││ │ │ │ │用 │10.70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