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88號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相 對 人 楊庭發關 係 人 楊志祥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及民法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復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並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最高法院著有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第631號裁定意旨可參)。
二、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即債務人楊文欽於80年7月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60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80年6月29日至110年6月29日,清償日期、利息及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以擔保其本人及楊志祥對聲請人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嗣關係人楊志祥邀楊清河、楊志鏗、楊志忠為連帶保證人,於83年8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120萬元,並訂立金吉利貸款契約書為據,約定借款期間自83年8月5日起至85年10月5日止,利率按年息15%計收,嗣關係人楊志祥以楊清河、楊志鏗、楊志忠為連帶保證人,另於84年1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20萬元,並訂定金吉利貸款契約書為據,約定借款期間自84年1月25日起至86年3月25日止,利率按年息15%計收,上述借款均約定應按月攤還本息,並約定如未按期繳納應繳金額時,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關係人楊志祥、及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楊清河、楊志鏗、楊志忠等,就前揭借款逾期未依約清償,依雙方約定之貸款契約書,前揭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而系爭土地原所有權人楊文欽於82年3月15日死亡,相對人楊庭發因分割繼承取得系爭不動產,爰以之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變更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金吉利貸款契約書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授信資料查詢單及繳款明細為證。
三、相對人楊庭發則以:系爭不動產所擔保之債務業已清償完畢,此有聲請人所核發債務清償證明書影本可憑(非正本故未能辦理塗消抵押權登記),再者,系爭土地原所有權人楊文欽已於82年3月15日死亡,債務人楊永祥於83年間至84年間所聲請之貸款共計240萬元,有楊清河、楊志鏗、楊志忠為連帶保證人,應與相對人互不相關,聲請人之請求顯無理由。
四、關係人楊永祥則以:伊於80年6月向聲請人所借貸之款項均如期繳款,並曾於清償完畢後向聲請人公司之承辦人員討回借款人及保證人所有資料,承辦人亦說銀行會主動銷毀相關文件,且土地原所有權人楊文欽已於82年死亡,並未再對依所負債務為保證,所以伊與銀行之借款均與楊文欽及楊庭發無關,聲請人顯違反誠信原則,其聲請應與駁回。
五、按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能為形式審查,縱相對人所稱屬實,能否以之對抗聲請人,亦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應由其另行提起訴訟,以謀求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變更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金吉利貸款契約書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授信資料查詢單及繳款明細為證,堪認為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業已屆滿而未受清償。至於相對人及關係人前述所陳,則屬實體上之爭執,應另行起訴,以求解決。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附表:(土地) 104年度司拍字第88號│├──┬───────────────────────────┬─┬────────────┬─────────┬──────┤│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001 │彰化縣│溪湖鎮 │中興 │ │954 │田│00 │39 │64.00 │全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