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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司拍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9號聲 請 人 施振盛相 對 人 邱潤松相 對 人 邱榮賢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邱潤松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邱潤松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2年2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200萬元,且共同簽發同額本票乙紙,並於同日以相對人邱潤松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2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務種類及範圍為102年2月18日之消費借貸契約內容之債務、債務清償日期102年8月18日,以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借款債務之清償,並經登記在案。嗣聲請人於103年3月5日將上開債權轉讓予第三人尤常芬,尤常芬又於同年12月21日將上開債轉讓予聲請人,且為變更抵押權登記,然清償期已屆至迄今仍未受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邱潤松部分,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移轉變更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及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存證信函及其回執等件為證。本件普通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登記之債務清償日期業已屆至,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相對人邱榮賢部分,經核其既非本件系爭不動產之所有人,其對系爭抵押物自無處分權,從而,聲請人以非所有權人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附表:(土地) 104年度司拍字第9號│├──┬───────────────────────────┬─┬────────────┬─────────┬──────┤│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001 │彰化縣│田中鎮 │中德 │ │960 │建│00 │00 │24.00 │全部 │ │├──┼───┼────┼────┼────┼────────┼─┼──┼──┼──────┼─────────┼──────┤│002 │彰化縣│田中鎮 │中德 │ │962-1 │建│00 │00 │23.00 │全部 │ │├──┼───┼────┼────┼────┼────────┼─┼──┼──┼──────┼─────────┼──────┤│003 │彰化縣│田中鎮 │中德 │ │965 │建│00 │00 │08.00 │全部 │ │├──┼───┼────┼────┼────┼────────┼─┼──┼──┼──────┼─────────┼──────┤│004 │彰化縣│田中鎮 │中德 │ │966 │建│00 │00 │92.00 │全部 │ │└──┴───┴────┴────┴────┴────────┴─┴──┴──┴──────┴─────────┴──────┘┌─────────────────────────────────────────────────────────────┐│附表:(建物) 104年度司拍字第9號│├──┬───┬───────┬───────┬───────┬─────────────────┬────┬───────┤│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001 │894 │彰化縣田中鎮南│彰化縣田中鎮中│2層磚石造,住 │1層,73.78;2層,59.89│ │全部 │ ││ │ │北街46號 │德段960、962-1│家用 │;合計,133.67 │ │ │ ││ │ │ │、966地號 │ │ │ │ │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15-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