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衛字第2號聲 請 人 000相 對 人 彰化基督教醫院鹿港分院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家事非訟事件之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
二、查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11日命於文到7 日內補正,詎其於同年月13日收受通知後,迄今仍未繳費,有送達證書及本院繳費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依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宇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