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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司衛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衛字第5號聲 請 人 000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同法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繳納聲請費用1,000元,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未遵期補正即予駁回,而該通知業於民國104年11月24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

裁判日期:2015-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