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3號聲 請 人 陶蕭嬌娥相 對 人 銀海國際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日以一○四年度司字第八號裁定所選任銀海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陶蕭嬌娥應予解任。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又清算人與公司之關係,除本法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又有限公司之解散準用無限公司之有關規定,公司法第82條前段、第97條及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雖裁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銀海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但聲請人年70歲,未受教育不識字,雖為銀海國際有限公司唯一股東蕭林玉裡之長女,但於民國50年即已出嫁,並已辦理拋棄繼承,並未與蕭林玉裡共同居住,亦從未擔任過銀海國際有限公司之股東,亦未參與及過問任何一項關於銀海國際有限公司之業務或財務,根本對於銀海公司一切事務完全不了解,且無處理清算事務之能力,亦無意願擔任銀海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爰聲請解任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業已具狀表明無法執行清算事務及辭任清算人之意思,本院審酌聲請人為00年00月出生,年近70歲,教育程度為小學畢業,並無會計或法律關專業,有聲請人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證,且無任銀海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之意願及迄未進行任何清算事務等一切情狀,認如繼續由無意願擔任清算人之聲請人為公司之清算人,恐不利於清算事務之進行,認聲請人聲請解任銀海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職務,尚非無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沙小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