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8號聲 請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法定代理人 劉世堡相 對 人 銀海國際有限公司關 係 人 陶蕭嬌娥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陶蕭嬌娥(住彰化縣○○鄉○○村○○路○○○號)為銀海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銀海國際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9條至第81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銀海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銀海公司)於民國104年5月15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廢止公司登記,依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第24條規定,應進行清算程序。惟相對人係一人公司,代表人蕭林玉裡已於102年4月4日死亡,且蕭林玉裡之法定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致該公司欠繳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滯報通知書無法送達,爰依同法第113條準用第81條規定,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係一人公司,唯一股東即原法定代理人蕭林玉裡業已於102年4月4日死亡,而主管機關對於公司之行政管理程序,在相對人無法定代理人之情形下,將無法收受送達並表示意見。又蕭林玉裡之繼承人雖均已拋棄繼承,惟考量陶蕭嬌娥為蕭林玉裡之長女,就蕭林玉裡所出資、經營之一人公司事務應有相當程度之了解,由其處理清算事務較為便利等情,並參酌民法第1176條之1規定之立法意旨,及本件聲請選任清算人之目的,亦僅為辦理滯報通知書之送達事宜等情,認選派陶蕭嬌娥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應屬適當。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沙小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