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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家聲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字第7號聲 請 人 林慶郎上列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三十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持有前項錄音光碟之人,不得作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瞭本院104年度家親聲字第51號事件,於104年7月9日庭期開庭內容,依法庭錄音辦法第7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除所引法規已經修正如前段,且聲請人並未提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之證據,自於法未合,本院應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裁判日期:2015-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