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家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9號原 告 蔣挺芳被 告 蔡瓊霞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瓊霞間請求返還應繼分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

000 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77條之13、第249 條第1 項但書,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 項等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鮑慧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裁判案由:返還應繼分等
裁判日期:2015-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