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陸許字第3號聲 請 人 陳泓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桂素間請求認可民事判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大陸地區重慶市沙坪垻巿區人民法院( 2014) 沙法民初字第01506 號民事判決書、公證書及海基會證明書。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 項第4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鮑慧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施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