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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家陸許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陸許字第3號聲 請 人 陳泓畯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桂素間請求認可民事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程序其聲請書狀應提出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3項第6款、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提起認可民事判決之聲請,未提出大陸地區重慶市沙坪垻巿區人民法院( 2014) 沙法民初字第01506 號民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重慶市沙坪垻巿公證處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書,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 年5月1 日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5 月8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按,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鮑慧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裁判案由:認可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2015-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