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75號原 告 洪進炉原 告 洪聰傑上列原告等請求重劃土地分配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訴之聲明所示重劃案中分配予原告之土地價值,與原告各自預期分得土地價值之差額為何,並敘明土地地號、分得面積、持分,以及土地價值之計算方法。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