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號原 告 黃福城上列原告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鎮○○段○○○○號建物之稅籍資料或其他足以證明該建物價值之資料。
二、陳報彰化縣○○鎮○○段○○○○號土地之異動索引,並說明本件被告間移轉之權利範圍為何。
三、依法繳足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