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64號原 告 劉信佑訴訟代理人 劉雅榛律師上列原告請求確認派下權房份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
二、陳報被告等人所占系爭祭祀公業之房份各為何。
三、原告訴之聲明將被告等人之身分誤載為原告,應予更正。
四、依法繳足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