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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2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84號原 告 陳宗訴訟代理人 黃勝雄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解除契約恢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15-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