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6號原 告 吳清堆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