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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3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04號原 告 鐘義雄上列原告請求撤銷重劃土地分配決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訴之聲明所示請求撤銷重劃案中分配予原告之土地價值,與原告所主張應採用之分配案中可分配予原告之土地價值差額為何,據以核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敘明土地地號、分得面積、持分,以及土地價值之計算方法)。或逕依民事訴訟法第77-12條規定核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15-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