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18號原 告 台灣動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妤瑾上列原告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訴之聲明第一項,即車牌號碼000-00自用大貨車之價值為何。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