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65號原 告 力達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明忠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5,8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