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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4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92號原 告 鴻燁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甘秀鳳上列原告請求代位聲請返還股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訴之聲明第2項中,請求返還股金之價值約略為何,並提出相關事證附為敘明。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15-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