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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3號原 告 正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聰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59,988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9,36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8,8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15-01-19